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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01-17
盗卖QQ号被判刑 - [自由空间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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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个加了滚动条的日志背景
李安获金球奖最佳导演奖盗卖QQ号被判刑(转载)
1月13日,轰动一时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一审宣判,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定QQ号并非刑法意义的财物,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某、杨某两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,并追缴两名被告违法所得61650元,上缴国库。(1月14日《新京报》)
由于此前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对盗窃此等QQ账号行为的认定尚属空白,深圳警方破获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,从立案、逮捕、公诉到一审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,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,特别是在法律界还对此案的一些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,甚至有报道称“此案还引起了全国人大的关注”(2005年12月11日《燕赵都市报》)。从一定意义上讲,无论一审法院作出何种判决,都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。而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却是有罪判决,并且巧妙地回避了长期以为争议激烈的“虚拟财产”的定性和定量问题,其意义更加重大。
从一审判决看,法院没有接受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公诉意见,而以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为由,认定以QQ号码作为代码所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才是其核心内容,QQ号码应被认为主要是一种通信工具的代码,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性,以盗卖QQ号码销赃获利作为量刑情节,作出判决。笔者认为,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定性准确,罪名恰当,适用法律正确。
盗卖QQ号码被判刑是司法机关灵活适用法律,增强法律普适性的一个开创性案例。此前,无论是IT业还是法律界,往往将QQ号码与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辛苦“练功”挣来的甚至花钱买来的“金庸币”、“宝物”、“武器”、“级别”等混为一谈,统称为网络虚拟财产。囿于现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空白,于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有价值、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、如何确定定罪量刑标准,颇有争议。致使此类案件很少被立案,更不会以刑事案件立案。南山法院将QQ号码认定为公民通信工具代码,科学而巧妙地回避了关于虚拟财产的诸多争议,抓住了QQ作为“即时通讯工具”的实质,灵活适用了法律,同时也增强了现有法律的普适性,有效填补了司法实践空白。
盗卖QQ号码被判刑进一步扩大了公民通信的法律内涵,适应了网络时代的客观情况,必将对公众观念更新起到推动作用。由于我国网络立法和网络监管的落后,在许多网民眼里网络账号和资源到底是什么性质都是非常模糊的,致使一些无德网民在网上教过书肆无忌惮,随意盗取别人的账号和“财产”,甚至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大发网络不义之财。盗卖QQ号被判刑不仅对盗取QQ号码者是一个警示作用,而且对于QQ号码拥有者和使用者也有教育意义,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保护自己的QQ号码,尊重他人的号码使用权。
盗卖QQ号码被判刑的意义还在于,它将给其他执法机关严格执法、加强对网络资源保护提供范例。道理很简单,既然盗卖QQ号码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刑,承担刑事责任,那么,对盗卖或者盗窃QQ号码情节比较严重,不构成犯罪的行为,公安机关就应当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,因为这种行为同样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。就是说,当网民的QQ号码被盗时,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,请求保护。而公安机关则不能以无法律规定为理由拒绝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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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
你一定是我的一个非常熟悉的朋友,你换了名我不知道你是谁,谢谢你对我的关注!
的确,这两天很忙,再过两天就有时间了。
你好!
呵呵,俺还是玩不转这高科技的代码,老是和我过不去,我在你这也看了许久的代码和经典实用代码系列,晕......
其实并不麻烦,你只要把代码全部复制粘贴,再写上日志就可以了。
我试着按你的方法制作一下,如果不成功,我还会过来“麻烦”你的,呵呵
这篇日志的代码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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